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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2-01-05 21:38:00 浏览次数:148

为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体改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税发[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放在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
  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生产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出口退税登记实行验、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在税务登记证验、换证的同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验、换证。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低扣税额)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十海关实征消费税 .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2.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来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后仍抵扣不完的,从第13个开始 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办理退税。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出口,并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2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一);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及其附表: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具体填报要求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三);
  具体填报要求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六);
  上述四种报表均一式四联(汇总表一式五联),随同退税凭证装订在退税资料中一联,退税部门签章后返生产企业一联(汇总表返两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报上级退税机关一联。
  (5)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三联;
  (6)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表格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一联;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一联;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联;
  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⑤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⑥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⑦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⑧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按规定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曲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分包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
  生产企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免抵退出口销售额”按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免抵退人民币销售额填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免抵退税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上期开具的《生产企
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2.免抵退税出口明细申报
  生产企业按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可为空,在备注栏内做标志,单证齐全后销号,如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对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可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备注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生产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按免抵退税、来料加工、出口免税卷烟三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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